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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试行)

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挂牌交易规则(暂行)

(适用于一片叶子交易系统)

前言

 

为全面规范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挂牌交易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商品挂牌交易规则》()。

商品挂牌交易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在交易中自由交易,使得交易公开化透明化该交易模式采用:

1)交易用户购买套餐后,挂牌企业将套餐包含货物直接发货;

2)根据挂牌企业开展活动规则,购买相应套餐给予赠送的对应茶叶(电子仓单)可以直接提货,也可以线上再进行交易

3)当账户茶叶商品(电子仓单)超过三十日未卖出,将按挂牌企业茶叶标售价格作提货处理;

4)因茶叶属于特殊消费品,茶叶套餐一经售出,无质量原因概不退货。

 

经过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行业的清理整顿,现货交易市场日渐规范,商品现货行业将逐渐趋于成熟。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紧跟行业发展的脚步,不断创新交易模式,完善交易规则,力求为广大经营商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现货商品交易环境,为促进商品流通、服务实体经济,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桥梁经济的形式,通过辅助“茶叶”产品的标准输出为基础,推行“茶叶”产品挂牌上市、商品质押、三方仓储、统一物流、第三方清算、银行结算、电子商务等,进一步结合移动互联网促进贵州省茶叶商品走向全国,建立国内茶产业服务等标准产品进入“物联网”的商品新领域。

 

 

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2016)2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特制定《贵州省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挂牌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利用互联网络,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提供电子订货系统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服务。交易市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交易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互惠的原则,交易商开展商品挂牌交易业务提供平台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交易中心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推广服务商、交易商、指定仓库、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交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22: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对不同交易商品的交易时间和整体交易时间进行调整或宣布暂停交易。

第五条 挂牌交易是指授权供货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商品的品牌、规格等主要属性和数量、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的交易商(购买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完成电子签名后,合同生效。交易商在购买后可以直接提货,也可以委托存放在仓库中,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摘挂牌同其他交易商进行订单交易的方式。

第六条 交易商买卖商品前,应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或者手机移动端交易系统上注册申请开立账户并签订《风险揭示书》(具体以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或手机移动端交易系统显示的法律文件为准),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流程,按交易中心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及官方指定通道下载的交易客户端进行网上交易指令申报。

第八条 交易中心采用全额货款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为了交易的便捷、安全和可靠,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账户、登录密码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商品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易代码、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中心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全额货款,由交易中心监督双方履约。
第二条  商品挂牌交易分为商品卖方挂牌交易和商品买方挂牌交易。
第三条  全额货款是指经营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具体货款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第四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商品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经营商或供货方。
第五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商品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经营商或供货方。
第六条  结算银行或清算机构是指与交易中心市场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和现货市场清算中心。协助交易中心对经营商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结算、划拨。
第七条  挂牌周期是指商品挂牌首日开始至商品下架提货的日期。

 

第三章 商品挂牌上市


第一条  交易中心新品上市采取审批制。商品持有者须提出商品上市申请,经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挂牌。
第二条  新品挂牌流程
(一)申请挂牌:挂牌方完成商品设计、确定挂牌价格,并向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上市申请书》;

2. 挂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信息、挂牌方食品经营许可证

3.生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4.合规确认书

5.产品质检报告

6.上市产品信息

7.挂牌申请表

8、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新品入库:新品须在申请挂牌前到交收仓库办理入库保存, 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存货凭证等有效票据,交易中心和挂牌方与交收仓库签订三方《仓储协议》。新品入库数量由第三方仓库负责存管及发货、交易中心监管。在新品订购结束前,挂牌方保证其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
(三)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与挂牌方、签订商品上线合作协议。
)订购:经营商在交易账户存入足够的交易准备金,在商品订购期限内通过交易平台订购,交易平台冻结该经营商的订购资金。
(五)订购成功后,扣除订购经营商的订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将订购商品记入经营商的经营账户。
(六)交易中心在扣除挂牌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后,按协议约定向挂牌方划拔货款。
(七)交易中心发布商品上市交易公告,挂牌结束。
第三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有权针对已挂牌上市商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增加供货并提前公告。

 


第四章 挂牌交易


第一条  商品挂牌交易平台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22:0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并提前在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条  由交易中心编制并在《商品挂牌参数》中公布。
第三条  商品交易大厅
(一)经营商登录交易平台,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经营商品采用商品代码制,商品代码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
(二)经营商品持有者发出卖出挂单,交易平台同时冻结对应的商品。
(三)交易系统将展示所有卖方挂单,买方可在卖方挂单列表里选择想要买入的挂单摘牌成交,成交后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四)成交后,交易平台将扣除买方全额货款、交易手续费,将对应的经营商品计入买方交易账户。同时,从货款中扣除卖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卖方经营商自动指示负责存管的指定交收仓库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作为卖方的交付义务即告完成;买方既可办理提货,也可以将商品寄存在指定交收仓库,择机卖出。
(五)未成交部分,经营商可以撤销指令。指令撤销后,交易平台将自动解冻所对应的交易款项或经营商品。否则,未成交部分继续参与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指令自动失效。
第四条  交易挂单的内容包括: 经营商品代码、买卖方向、挂单价格、挂单数量等。
第五条  交易价格:经营商卖出商品采用应价挂牌的方式,买入商品采用直接摘牌的方式,直接摘牌是经营商在挂单列表中直接摘取其他经营商的挂单。商品挂牌交易的报价为挂牌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不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六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相应的交易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详见《商品挂牌上市说明书》。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一条  交易参与各方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都通过资金监管单位进行在线划拨。经营商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清算中心及其他资金清算机构,并与在交易中心市场开立的交易账户绑定。
第二条  经营商在订购或交易之前必须在其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准备金,以确保各类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三条  挂牌结算:挂牌成功后,交易平台收取挂牌方和订购经营商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将挂牌商品分别记入订购经营商的交易账户。交易中心在扣除挂牌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后,按协议约定向挂牌方划拔相应的货款。
第四条  交易结算:交易中心采取每日结算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

 

第六章 交收与提货


第一条  交收业务是指拥有商品所有权的经营商办理提货或商品所有权过户的业务。
第二条  提货是指拥有商品所有权的经营商在规定时间内凭提货凭证办理商品出库。
第三条  商品所有权过户是指由过户双方自行协商,通过交易平台自助办理商品所有权变更的过程。
第四条  经营商通过交易平台申请提货,经平台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根据提货申请情况冻结相应交易权限,提货方可以办理相关提货手续。
第五条  商品交收提货程序
(一)交收申请时间:经营商可在规定的交收时段,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中心市场提出商品交收申请,交易平台自动对交收申请进行审核。
(二)经营商交收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经营商可以在限定时间内选择在线配送等方式提货。存储货物的仓库或托管单位按既定流程办理发货。
(三)在限定的提货或消费期限内,在商品实物离开指定交收仓库前,经营商若对商品的数、质量有异议,应及时与挂牌方、交收仓库等责任方商议解决。商议未果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同时买方经营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中心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提货方在提出异议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将质检结果提交到交易中心市场,质检结果应作为提货方与挂牌方最终结算依据,检验费应由责任方承担。逾期未提交质检结果,视同该经营商主动撤销异议,交易中心将不再受理相关质量、数量异议申请。
第六条  商品实物离开交收仓库或存管单位后,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该商品不得再进入商品挂牌交易平台交易。离开交收仓库后的商品质量、数量异议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七条  挂牌方对其供应的商品质量负责到经营商完成商品实物提货为止,挂牌方不因其供应的商品在提取实物或消费前的多次交易而免除其对商品数、质量的保证义务。
第八条  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商品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如果经营商买入的商品在交收后,需要开具发票的(交收前不得要求开具发票),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开具发票可能会产生费用(含税费),所有费用由提货经营商自行承担并支付;
(二)经营商在交收时可向挂牌方提出需要开具发票的申请;
(三)如遇到有关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则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货物交付和验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十条  经营商参与交收业务或撤销交收业务,交易中心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见《商品挂牌上市参数表》,交易中心有权调整相关费用标准并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一条  交易中心针对商品挂牌交易平台实行经营商品限价制度、订购量限制制度、经营商存货量限制制度、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条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经营商品外,交易平台实行应价管理。具体商品的应价标准详见《商品挂牌上市参数表》。
第三条  订购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对挂牌商品实行单一经营商最大订购量和最小订购量限制。具体限制详见《商品挂牌上市参数表》。
第四条  经营商存货量限制制度是指单一经营商某一商品的存货量不能超过一定数量。具体限制详见《商品挂牌上市参数表》。
  交易参与各方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的存在, 交易中心不能确保交易参与各方的交易不受损失,交易参与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的风险。经营商、挂牌方、对其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负有合同履行和法律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违约及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条  挂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挂牌成功后单方面要求取消本次挂牌的;
(二)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交收仓库或存管单位的;
(三)挂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务的;
(四)挂牌方交付的商品或履行的服务与发布的信息不符,且未与买方达成一致的;
(五)挂牌方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交收货物
(六)挂牌方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条  对于挂牌方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扣、扣除部分或全部挂牌货款;
(二)暂扣《存货凭证》,必要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货物进行处置;
(三)限制挂牌方在交易中心办理资金划出业务;
(四)督促挂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约、赔偿买方因挂牌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等。
第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挂牌方、和经营商采取一定的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知、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冻结挂牌商品、冻结交易资金、司法诉讼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任何虚假文件的;
(二)本规则规定的或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市场供需的行为,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其它异常情形。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进入异常状态,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互联网通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经营商、挂牌方、出现清算危机;
)其它异常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部分或全部经营商某商品最大存货量、最大挂单量、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条  有成交单的有效性,对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交易中心认定显失公平的交易,或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因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暂停及交易终止,黔中生态茶交易中心取消当前所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七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器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九章 信息统计与发布


第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参与各方提供商品价格及相关信息。
第二条  交易参与各方可以通要约过交易系统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交易信息:
(一) 历史成交价格查询;
(二) 历史成交量查询;
(三) 当日价格及成交查询;
(四) 资金及商品查询;
(五) 交收申请、提货记录查询。
第三条  有关交易信息发布权属于交易中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管理和发布信息,信息包括: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规则、制度、公告;经营商品、商品代码、挂单量、商品价格、成交量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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